法不容情_法不容情法亦有情怎么理解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讲解一下“法不容情”的工作原理。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分类,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1.法不容情下一句

2.急求!法不容情,或,法能容情的辩论词!!!

3.含“法”和“情”二字的成语有哪些?

4.法不容情是什么意思?

5.法不容情对吗?

6.如何理解“法不容情”历史故事,事例,名

法不容情_法不容情法亦有情怎么理解

法不容情下一句

       法不容情,法亦有情。

       法律是要用证据和事实说话的,不容许掺杂任何个人情感,这就要求法官必须铁面无私、严格依法办案,但是法理和情理从来都不是割裂的。

       “法律是正义,是良心,跟人一样,是有温度的,并不是冰冷的。”要耐心细致地给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力促双方换位思考、考量得失,弥合心理矛盾。“审判的同时也要顾及到情理,这个案子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造成父子反目,酿成家庭悲剧。”

       社会法则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统称,分别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

急求!法不容情,或,法能容情的辩论词!!!

       首先要明确,这是一场打定义的比赛。

       其实如果深究的话,法律的制定就是因为有人情的存在,我们要保护人情,就出现了法律。但是在这里必须把“情”定义为“私情”,严格和“国情”、“集体利益”等容易纠缠不清的东西区别开来。如果能够做到,你们就至少赢了五成。

       具体说法建议如下:

       既然今天我们辩论的论题将“法”与“情”区别开来,就等于是确立了一个将“情”放在“法”外的前提,也就是说“法”与“情”是割裂对立的。如果对方辩友告诉我们,法就是情,情就是法,那我们的辩论恐怕就要陷入循环论证的杯具中了。我们都知道法律是为了维护道德体系,为了维持社会秩序而存在的,在法律的确立过程中将人们的基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贯彻其中,是法律成立之必然。我们今天和对方辩友讨论的并不是我国当今法律是否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照顾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感情,而是在使用法律之时,是否可以将私人情感作为执行法律的标准和前提,是否可以容许“情”越“法”之上,成为我们判断事物的准则。

       我放不否认,的确在某些场合,由于法律条文的文字局限性,在执行过程当中出现了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但是作为绝对处世标准的法律的尊严必须得到绝对优先的维护。我们可以以此为契机做出修改法律条文,使其更加人性化的提议,但是以任何理由不绝对履行法律都是不能容忍的。

含“法”和“情”二字的成语有哪些?

       “法不容情”与“法也容情”,很有感触,就此针对法与情的问题作一议论。

        我们来看这个题目,乍一看好像是矛盾的,但仔细分析起来,题目出的妙就妙在这个“情”字上。两个“情”字有所不同,法不容情的“情”指的是个人私情;而法也容情的“情”指的是公情,也系大众之情,就是说法容公情而不容个人私情。法容公情意思是法律是公众意志的体现,在立法时就已经把这公众之情、公众意愿考虑进去了。故而在已颁布实施的法律中已融进了公众之情。但为什么法在执行过程中又不容情呢?原来这个情是与大众意志相背离的个人私情,与大众意志相背离的个人私情,法律当然是不能容的,否则就不是秉公执法,而是循私枉法了。所以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就应该显示出其公众意志,显示出其铁面无私性。任何“私”字在此都将被法律的战车所碾碎。

        或许有人会说他的个人意愿与法律是一致的,法律也容纳下了。那么我认为你的个人意愿是符合公众意愿的,这个情也属公情,法律已经提前容下了。

        两个“情”字又有所相同,情首先是人个人身上感发出来的,由于人的差异,个人之情可能是离乱的、不同的。但人毕竟是同种动物,又同生活在一个社会中,感情的需要在很多方面又必然是一致的、相同的。这种一致之情也就汇入了社会共有之情——社会公情。当个人之情符合公众意志的时候,我们就称为社会公情,否则就是私情在作怪。为什么我们的祖先又创造了这样的词汇:“铁面无私”和“不循私情”呢,这里我们的祖先已经把情字分成了“公情”和“私情”了,绝不是我个人的杜撰。

        任何想以“私情”代“公情”混淆两种“情”字,迷惑群众,以此来达到钻法律空子的人,都是对法律的亵渎,法律是不容的,必将对其以严惩,以维护法律的神圣尊严。

        事物是变化的,社会是发展的。法律也需要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当某项法律或法律条文不能适应大多数人意愿,我们的立法部门就应该迅速组织做出修正,使其时刻符合大多数人的意愿。法律必须公正,它要时刻体现大多数人的意愿,体现其“公情”性。

        法律是准绳,但将该准绳与事实依据进行衡量的法官们责任重大,他们不能掺杂任何个人私情,或弄虚作假,一旦法律颁布了,他们必须公正执法,做到不容“私情”。

        法律体现的是公众意志。倘若相反,法成为少数人统治大多数人的工具,是少数人的杜撰,不符合大多数人的意志,那么这种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即使法官严格执法,但因法律保护的是少数人的利益,就可能出现违背公众之情的现象,因而也便有了“法不责众”之说。法不责众也即体现了法也容情,而这所容之情,正是公众之情。

        为此我认为我们现在的立法原则应该是:“立法必公,私法必改”,而不应只限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种初级形式了。

       我方是法不容情

       如果对方说 现今的法律制度的确是向着人性化发展

       这不是人情在立法中的表现吗

       怎么办?

       这个人情不是百姓口中的人情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形式采取的是成文法,所以在立法过程中会不同程度的考虑我国的国情,考虑有关的习惯法,要尊重公序良俗。但是不却不能讲这里的习惯法,认为是普通理解的人情,它是情,是国情,不是“人情”

       所以说,此情非彼情。正是由于在立法过程中会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所以说才会在依法、执法等各个环节做到不受“人情”干扰

法不容情是什么意思?

       一、法不容情 [ fǎ bù róng qíng ]

       二、法不徇情? [ fǎ bù xùn qíng ]

       三、王法无情 [ wáng fǎ wú qíng ]

       四、徇情枉法 [ xùn qíng wǎng fǎ ]

       一、法不容情

       [ fǎ bù róng qíng ]

       释义:法律不会对坏人坏事加以宽容。

       造句:

       1、从“法不容情”到“融情于法”是构建“和诣社会”的内在要求,是一个系统工程。

       2、天若有情天亦老,人若有情自沧桑!大道至公、法不容情。

       3、守土御敌,人人有责;虽为本家,法不容情。

       4、军令之言,法不容情!夫人若死,赵将军必然人头落地!

       5、法不容情情可断法,无情即逆天叛逆自然之道一切不久,法不可断家情易而情代法自然之情天地不可乱。

       二、法不徇情?

       [ fǎ bù xùn qíng ]

       释义:法:法律;徇:偏私;情:人情,私情。法律不徇私情。指执法公正,不讲私人感情。

       出处:明·罗贯中《三国演义》第七十二回:“居家为父子,受事为君臣,法不徇情,尔直深戒。”

       三、王法无情

       [ wáng fǎ wú qíng ]

       释义:王法:封建时代称国家法律。国家的法律是不讲情面的。

       出处:元·郑廷玉《后庭花》第四折:“这两个都不待秋后取决,才见的官府内王法无情。”

       四、徇情枉法?

       [ xùn qíng wǎng fǎ ]

       释义:徇:曲从;枉:使歪曲。 曲从私情,歪曲和破坏法律,胡乱断案。

       出处:元·王謦《中书右丞相史公神道碑》:“使官吏一心奉公;而不敢为徇情枉法之私。”

法不容情对吗?

       关于情与法的关系,不少人认为,情是情,法是法,二者水火不相容,不可混为一谈。如果带着感情来处理法律问题,就容易感情用事,会影响法律的公正性,所以法不容情,司法人员应该不带任何感情色彩,一切按照法律条文办事,秉公执法。对于诉讼案件,不管感情上是否接受,最终都要依照法律理性地作出判决。这似乎无可厚非,但作为执法者的人,并非无情之物,我认为,情与法二者之间并非真正格格不入。

        法是按照人的意志制定,并由人来具体实施的。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和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法的制定不可能尽善尽美,法的实施更是因人而异而很容易出现偏差或失误。排斥感情因素,并不能保证司法人员执法的公正性。而真正秉公执法的,也不象一般人想象的那样都是无情无义的冷血者。古代包公如果没有对下层平民百姓的同情心与正义感,还会有《铡美案》为人们称颂传唱至今吗?

        法与情虽然有别,但并非完全对立、互不相容。只有在执法者心存私情时,情才会干扰法律的公正实施。

        汉顺帝时,苏章任冀州刺史。他的一个朋友在冀州境内的清河郡任太守,有人举报他贪赃枉法。接到举报后,苏章微服巡行到清河郡,查清了太守贪赃枉法的事情后,设立了行辕。太守前来拜见,苏章置酒摆宴,与他饮酒畅谈,太守满心高兴,得意地说:“人皆有一个天,我独有两个天。”苏章笑着说:“今晚我与故友饮酒,这是私情;明日我作为冀州刺史办案,那是公法,公与私是很难并论的。”一席话说得太守心惊肉跳。第二天,苏章果然秉公办事,召来冀州境内的郡守县令,列举了清河郡太守的条条罪状,后将他罢官论罪。苏章此举,使冀州境内大小官吏皆肃然起敬。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亲亲相隐,官官相护,徇情枉法之事司空见惯。然而,苏章却能正确处理“私情”与“公法”的关系,不徇私情,秉公执法,实属难能可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今天,广大执法者更是时时都要面临着私与公、情与法的冲突和考验。

        大量法律实践证明,面对冲突和考验,只有抛开狭隘的个人之情,执法者才可以更好地运用法律的手段惩恶扬善,真正体现法的公正和尊严。就人类赖以延续发展、人性中所不可缺少的共同情感来说,情与法在其本质精神上是一致的。如人的憎恶邪恶、痛恨暴虐、同情无辜、怜恤弱小等感情,不仅与法并不矛盾,而且也是法所着力维护和弘扬的。有了这些美好的情感,法律不断完善的过程也就是法律更加合乎人情、更加顺乎民意,许多立法上的缺陷以及法律的修改往往就是起因于它的不合情理。因此,我们不能断言“法不容情”。法所不容的只是个人私情,而仁爱之心、怜悯之情以及责任感和正义感是执法者秉公执法所不可缺少的。正如培根在《论司法》一文中曾指出的:“为法官者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以公平为念而毋忘慈悲;应当以严厉的眼光对事,而以悲悯的眼光对人。”

        作为执法者,我们必须摒弃私情,常怀为民之情,执行公正之法,才能在情与法中求得公正,情与法的天平才会永不倾斜。

如何理解“法不容情”历史故事,事例,名

       分情况而言,对于法律本身来说是这样的,但是对于人的情感来说不是。法外有情,法律也是为了人与人更好的生活在一起。

       法律之所以是把戒尺,作为评判的工具,是因为他本身就具有客观性,约束性,公平公正性。人与人之间本身没有好坏之分,所以一个人做出来的事情在某个角度讲是正确的,是合理的。而在另一个角度讲,是片面的,是悖逆的。

扩展资料:

       法不容情的原因:

       因为观察的角度不同,所以同样存在持正反两面的对立群体,就是所谓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个时候究竟谁对谁错,总要分出个对错来。这时,法律就作为最具权威性和约束性的工具,明文规定了一国公民所要遵守的规则。

       而法律中的制定肯定是对大多数人,对人民大众是有利的。对少数人是不利的。所以只要一方违反则违法,具有客观性,也大众群体讲,也是公平的。至于的人情问题,是主观的,法律是客观的。更高层面上讲,用感情处理问题多是道德层面的交涉,可能合乎情理,却违反了法律。也可能符合法律,却背弃了道德原则。

       比如老实巴角的农民父亲一怒砍死了为非作歹,无恶不作的儿子,自己是大义灭亲,人人拍手称快,所有人也支持这种作法。理论上讲是为社会除去一害,是正义的。但这种行为显然违法,仔细想想,人情归人情,一个人随随便便杀了另外一个人,这种行为不管为何,都是违法的,就是犯罪。

       “法不容情”主要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是人与人之间应当按规矩办事,不能够跑关系、拉关系、讲人情。“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商君书·修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对违法行为应当严格依法处理,不能够法外开恩。二是严格依法办事、执法如山、不徇私情。

       中国历史上,历朝历代都不乏秉公执法之人,如汉朝不畏权势、不徇私情的张释之,秉公执法、主持正义的“强项令”董宣,唐朝“南山可以改移,此判终无动摇”的京兆尹李元,宋朝铁面无私铡亲侄、为民请命的“包青天”包拯,明朝有一个一生刚直不阿、有如包公再世的“海青天”海瑞,清朝也有被称为“于青天”的于成龙,等等。

       好了,今天关于“法不容情”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法不容情”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